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9-05-21 14:59:08  发布人:Kjxy_jwc  浏览量:3786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分制试行的范围为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职学生,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八条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第十条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凡经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地单位证明,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院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学籍管理中心申请暂缓注册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能超过4周。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班级管理与学号编排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由二级学院(系、院)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班级名称由专业简称加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为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组成。

专业简称由教务处统一规定。

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的含义是:左起第1位代表学制,2代表两年制、3代表三年制、5代表五年制;第23位代表入学年份,用新生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第四位代表班级序号,同专业的班级用1~9按顺序编排,若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班级数超过9个时,则用26个大写英文字母接续编排。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号。学号编制方法如下:

入学年份(2位)+系(院)编码(2位)+专业代码(2位)+班级编码(2位)+学号(4位),学号一经编定,将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唯一学籍身份代号,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的规定(此规定按教育司[2005]22号制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系系主任同意后,经招生办、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批,交教育厅备案。转专业统一在各学期开学初申请(大一一学期在开学四周内,大一二学期、大二一学期在开学两周内)。

第十八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原则上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专业;五年全日制高职学生,四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专业;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学生只能在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专业之间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订单式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征得订单单位的同意。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统一在学期末申请。

第二十条  本院学生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我院,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的学生;

3、应予退学的学生;

4、三年全日制高职,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的学生;五年全日制高职,四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的学生;

5、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6、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7、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8、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 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批准,报分管学籍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90学分,予以退学警示。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经当学年学习仍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四)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6年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校医院和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当期学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获得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达到所学专业规定的等级要求,并获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标准所要求的证书,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2,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

(一) 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

(二)可选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他专业、系列选修课学习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补满所欠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2学年且达到规定学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于未达到2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一条 凡毕业实习和设计(或论文)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道重作设计(或论文),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作或重作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作。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撤消学信网学历证书。

 

第九章      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或要求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可以领取毕业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留学院管理两年,学院将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也可申请将档案关系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择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还可将档案委托地市人才服务机构,交纳档案管理费用,可以办理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转正定级、职称资格评定、党组关系管理、户口关系、代理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档案暂留学校两年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主动到学校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否则,学校将按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将档案转至有关就业服务机构、学院档案室或生源地市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休学满2年后,学习年限满6年后不回校复学或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将自动注销其学籍,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实行学分制的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职学生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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